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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27号

李克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克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27号原告李克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负责人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成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西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