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钟某某,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郑某某,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
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钟某某,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郑某某,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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