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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26号

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钟某某,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郑某某,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