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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73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研,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赵研,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宝红,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赵研诉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宝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研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