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赵研,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宝红,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赵研诉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宝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研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