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王济伦。
委托代理人:许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职教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希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伦与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济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王济伦负担。
审判员 岳玉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