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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473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主宾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主宾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纯银,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主宾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496号摩登时代广场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人社罚(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主宾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李远宏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