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253号

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某、杨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林某某、杨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桥人口征决(2014)第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华

审 判 员  刘萍

人民陪审员  钟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