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赵宏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肖登榜,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赵赵宏军与肖登榜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