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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068号

赵宏军与肖登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宏军,肖登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赵宏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肖登榜,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赵赵宏军与肖登榜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