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于民再字第00003号
原审
原告:王蕃树,男,194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
原审
被告:张桂兰,女,193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原告王蕃树与原审被告张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于民一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于民监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蕃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王蕃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于民一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蕃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王蕃树承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审 判 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陈天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