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56-1号原告段俊峰,三轮车司机。被告李士杰。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士杰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李士杰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段俊峰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士杰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叶金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