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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56-1号

段俊峰与李士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峰,李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56-1号原告段俊峰,三轮车司机。被告李士杰。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士杰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李士杰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段俊峰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士杰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叶金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