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113-1号原告黎谱,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健、陈贵英,宁夏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学松,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许静蓉,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韩云,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晓莉,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顾翔,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法定代表人马学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谱与被告王林、马学松、许静蓉、韩云、李晓莉、顾翔、宁夏物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恒泰商务大厦10套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塞尚公寓某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银基花都某房屋,位于宁夏永宁县宁和南街东侧实成·祥和名邸某房屋的产权产籍,冻结被告许静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家和万世花园某室产权产籍,冻结被告顾翔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时代商贸中心营业房、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家和万世花园某房屋的产籍。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恒泰商务大厦10套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塞尚公寓某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银基花都某房屋,位于宁夏永宁县宁和南街东侧实成·祥和名邸某房屋的产权产籍;
二、冻结被告许静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家和万世花园某室产权产籍;
三、冻结被告顾翔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时代商贸中心某营业房、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家和万世花园某房屋的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