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公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黑龙,男,198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10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黑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黑龙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乐市公园门口路段时与甄某1驾驶的冀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李黑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黑龙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甄某1证言、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黑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向宁
审判员 张玉敏陪审员 杨月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