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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91号

扬州君临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潘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州君临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潘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君临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汶河北路71号。法定代表人芮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清、李波(实习),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锋。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君临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伞波仁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杭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