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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执字第00012-1号

骆杰与柳宗林、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杰,柳宗林,丁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三执字第00012-1号

申请执行人:骆杰,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柳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丁雪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杰与被执行人柳宗林、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48785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1)三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圣飞

审 判 员  戴 斌

代理

审判员  叶 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