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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887号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英,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