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02号

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真武河南路翡翠湾。法定代表人何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马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鞠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