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61号
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克华,公司员工。
被告:许振远,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经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乐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