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区开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郝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学东,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伟伟,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国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重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