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张起钻、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育,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天,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耀育、黄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二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红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