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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2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陈耀育、黄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陈耀育,黄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张起钻、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育,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天,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耀育、黄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二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红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