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53-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莲,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2014)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瑞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江瑞莲因犯诈骗罪正在安徽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服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32300元,未执行到位39323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