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务工。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吉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23时许,卞疆(已判刑)因在“陌陌”上聊天时与綦志强发生争执,遂纠集彭元新、楚龙、栾传超、王超、齐文、徐航(均已判刑)、被告人袁某等人到高密市开发区夜市“兄弟烧烤店”寻找綦志强,卞疆与綦志强及朋友宋玉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某伙同卞疆、楚龙、栾传超、王超、徐航、齐文等人采取拳打脚踢,彭元新用啤酒瓶砸的方式殴打宋玉杰,致其头部、脸部受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玉杰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借故生非,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23时许,卞疆(已判刑)因在“陌陌”上聊天时与綦志强发生争执,遂纠集彭元新、楚龙、栾传超、王超、齐文、徐航(均已判刑)、被告人袁某等人到高密市开发区夜市“兄弟烧烤店”寻找綦志强,卞疆与綦志强及朋友宋玉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某伙同卞疆、楚龙、栾传超、王超、徐航、齐文等人采取拳打脚踢,彭元新用啤酒瓶砸的方式殴打宋玉杰,致其头部、脸部受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玉杰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同案犯卞疆、彭元新、王超已赔偿被害人綦志强损失6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綦志强、綦孝平陈述,同案犯卞疆、彭元新、楚龙、栾传超、王超、徐航、齐文供述,受案登记表、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宋玉杰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綦志强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袁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波
人民陪审员 刘法勤
人民陪审员 倪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