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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784号

青岛华金源机械厂与青岛欣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华金源机械厂,青岛欣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784号原告青岛华金源机械厂,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店集西里村。法定代表人孙正峰,厂长。委托代理人姜振武,即墨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欣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河崖村。法定代表人林建伟,经理。

原告青岛华金源机械厂诉被告青岛欣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华金源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青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