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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518号

乔永朋与刘丙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乔永朋,刘丙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乔永朋,男性,26岁,1988年9月21日,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丙会,男性,32岁,1983年1月16日,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乔永朋诉刘丙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永朋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