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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749号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黄翔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黄翔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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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负责人:林贤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工兵,男,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法务人员,住邵武市解放中路168号。

被告:黄翔飞。

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天承物业邵武分公司)与被告黄翔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官正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邵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工兵、被告黄翔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天承物业邵武分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9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被告黄翔飞辩称:被告不同意缴纳物业费。因被告所住楼道一层经营卤味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及气味严重影响被告家庭生活,而原告却未尽到管理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翔飞系邵武市城南新区主干道澳乡棕榈泉24幢3层204室的业主,其房产建筑面积为95.94平方米。2011年12月1日,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澳乡棕榈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邵武市澳乡棕榈泉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乙方(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多层、小高层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3年1月1日,原告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澳乡棕榈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继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仍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福州天承物业邵武分公司入驻该小区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已拖欠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921元。另查明:原告系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证明邵武市澳乡棕榈泉小区一直由原告提供具体物业管理服务,并同意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武市澳乡棕榈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澳乡棕榈泉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入驻该小区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其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服务、管理不到位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翔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物业服务费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翔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官正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