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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48-2号

徐雪娥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雪娥,陈振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48-2号

申请执行人:徐雪娥。

被执行人:陈振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振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振虎所有的小型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