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48-2号
申请执行人:徐雪娥。
被执行人:陈振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振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振虎所有的小型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