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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22号

孙某与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22号

原告:孙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余某,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林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