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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358-2号

魏淑秀与张雪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淑秀,张雪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358-2号

申请执行人:魏淑秀,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张雪锋,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雪锋的银行存款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民

审 判 员  王 浩

代理

审判员  孙连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