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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1344号

李杨、刘云虎与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民事
当事人
李杨;刘云虎;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杨,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刘云虎,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丽丽。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451号李杨、刘云虎与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杨人民币9704.9元及支付申请人刘云虎人民币25,521.6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与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谈话,了解到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451号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院,故仲裁书未生效,本院与申请人李杨、刘云虎作了谈话,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李杨、刘云虎予以确认,并撤回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法律文书未生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现予以申请撤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4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俞

审 判 员  顾秀贤

代理

审判员  朱 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