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郑文忠。
被告:赵欣。
被告:赵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忠诉被告赵欣、赵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忠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郑文忠负担。
审判员 满建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