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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70号

郑文忠与赵欣、赵喆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文忠,赵欣,赵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郑文忠。

被告:赵欣。

被告:赵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忠诉被告赵欣、赵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忠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郑文忠负担。

审判员  满建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