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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9979号

李振岳与茹春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岳,茹春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9979号原告李振岳,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茹春寅,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岳与被告茹春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振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幸 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