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9979号原告李振岳,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茹春寅,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岳与被告茹春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振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幸 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自
李振岳与茹春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9979号原告李振岳,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茹春寅,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岳与被告茹春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振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幸 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