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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71-1号

吉小珍与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小珍;王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古民初字第471-1号

原告:吉小珍,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31***********,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兴街**。

被告:王海艳,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31***********,汉族,农民,现,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毛山村/div>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吉小珍与被告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玲 附: 本案由王胡一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佳、

人民陪审员安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依法应予以延长,自当事人签收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