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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16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耀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负责人,杨云昊。委托代理人刘娟。被申请人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耀。被申请人黄祥耀。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与被申请人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国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