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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龙法执字第430-2号

廖志强、钟传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廖志强;钟传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龙法执字第430-2号 申请执行人廖志强,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钟传勤,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了(1999)龙法执字第4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从被执行人钟传勤妻子叶青兰的工资中扣留人民币贰佰元直至清偿完债务止。现其已清偿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钟传勤妻子叶青兰工资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赖 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