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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686号

陈俞兵与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俞兵,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陈俞兵。被告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俞兵与被告张家港市科华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俞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俞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4元,由原告陈俞兵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