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邓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华辉鸿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深圳市华辉鸿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5年6月2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9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