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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古民督字第8号

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树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丽古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何树恒被申请人赵树华,住园丁小区。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赵树华于2006年6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25000元,现尚未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借款利息65716.7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共计90716.75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树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65716.75元,共计人民币90716.75元。案件受理费689元由被申请人赵树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张 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