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位小民,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小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小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小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小民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