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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47号

原告位小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位小民,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位小民,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小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小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小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小民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