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王红霞,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新国,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言。系李新国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