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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王红霞诉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霞,李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王红霞,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新国,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言。系李新国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