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87号
原告:骆某1,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被告:陈某,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相识、恋爱,××××年××月按民俗结婚,××××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汕海结字010604484。婚后生育二女一男,长女名骆某2,1999年10月12日生;次女名骆某3,2001年11月13日生;男孩名罗宇德,2003年7月10日生。由于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原告在外经商,夫妻分多聚少,缺乏沟通,无法牢固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逐日疏远、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2015年6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三个孩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经本院再次说服和好无效。另查,原、被告婚后无购置任何财产,也无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骆某1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孩子骆某2、骆某3、骆宇德由原告骆某1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骆某1自愿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