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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02号

赵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镇赉镇。被告古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