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镇赉镇。被告古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