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49号申请人陆彩红与被申请人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届期,被申请人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陆彩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本院另案向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动迁款的相关材料,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青浦区朱枫公路6001弄18号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 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