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房大运,农��。被申请人刘拓,农民。
申请人房大运与被申请人刘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拓驾驶的冀F×××××号宝马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拓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柳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