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汽开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庄旷宇与被执行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旷宇,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庄旷宇,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庄旺显坤,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庄旷宇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已主动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695元为由要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传唤前已自动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笑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