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747-1号原告马兴礼,男,生于1969年3月15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彦录,男,生于1953年10月26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原告马兴礼诉被告马彦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马汉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风坤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