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益法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龙,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铺镇。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林,湖南省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翔,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九林,男,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九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张云龙、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与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确认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张云龙、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球林,上诉人安化县落水洞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熊小林,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陈九林、朱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邓月平
审判员 李俊敏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羚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