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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501-3号

朱新国申请执行李占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新国,周书领,周增河,李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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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国,男,汉族,1949年4月25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周书领,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周增河,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占胜,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周书领、周增河、李占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新国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新国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占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占胜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惠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谦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