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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162号

张某与屈某、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屈某,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牛宏伟,泰安岱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屈某,男,汉族,公司财务经理,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屈桂军,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其灿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仪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