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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行初字第0122号

马宝生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生,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122号原告马宝生。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心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宝生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宝生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生撤回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宝生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秦秀敏

代理

审判员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郭福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