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63-1号 原告陈海,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仁厚镇政府路1一号二楼。 被告林颖,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与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林颖名下的,存在银行内的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标的限在1300000元之内,原告陈海自愿以属其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江南路316号盛世江南小区9幢1单元1803房一套(房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属原告陈海位于玉林市(房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属被告林颖、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林颖公民身份号码:),存在银行内的资金,限额在1300000元范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