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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63-1号

陈海与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颖;陈海;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63-1号 原告陈海,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仁厚镇政府路1一号二楼。 被告林颖,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与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告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林颖名下的,存在银行内的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标的限在1300000元之内,原告陈海自愿以属其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江南路316号盛世江南小区9幢1单元1803房一套(房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属原告陈海位于玉林市(房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属被告林颖、广西宏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林颖公民身份号码:),存在银行内的资金,限额在1300000元范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