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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87-3号

张登玉与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登玉,张倩倩,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7-3号原告张登玉,女,生于1953年5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倩倩,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闫洪兰,女,生于1931年3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燕,女,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李强,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住齐河县胡官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玉、张倩倩、闫洪兰与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487-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李强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已交纳保证金,要求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李强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李传华

审 判 员  张道泉

人民陪审员  杜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