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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817号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邦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邦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25号14#-15#1-20铺面。法定代表人韦琳,公司董事长。被告唐邦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邦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唐邦本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